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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典当行设立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典当行设立
二、设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三、申请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
1.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2.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3.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4.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5.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典当行的注册资本低限额:
典当行注册资本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