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包括ICP)并不对外资(广义上的外资)禁止,MIIT在*近的2013年即新批了5家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其中4家可以做ICP,1家仅可做SP。不禁止外资(广义上的外资)在中国从事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也是我国遵守入世承诺的要求。
尽管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不对外资(广义上的外资)禁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规定》”)的规定,在中国设立从事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需满足以下主要要求(适用于上海自贸区以外的区域),即:
(1)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必须采用中外合资经营的形式(见《规定》第2条)。这即意味着外商独资企业不能从事信息服务业务;
(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必须采用公司(见《条例》第13条);
(3)外方投资者在中外合资电信企业中的出资比例,*终不得超过50%(见《规定》第6条);
(4)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见《规定》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