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第1条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免交增值税。
(3)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出让方单边按1‰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减持解禁后限售股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转让方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个人股东通过变更证券开户地,实质上就是变更纳税义务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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