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及价值
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1.贷 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贸易融资担保
4.项目融资担保
5.信用证担保
6.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1.诉讼保全担保;
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
3.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4.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2.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