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险公估公司转让,已做调查,债务干净。
一、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要求:zui近3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zui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
2.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营运资金托管;
3.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4.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5.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限制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8.具备一定数量的保险公估师;
二、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zui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2.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3.zui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4.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5.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它设施;
6.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保险公估机构的高 级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相应条件。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两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备案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书面及电子材料,并应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模块填写备案信息、提交申请。各保监局办公室具体地址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会网站查询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电子
2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委托书》 原件 2 纸质+电子
3 《保险公估机构公估师信息表》 原件 2 纸质+电子
4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原件 2 纸质+电子
5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2 纸质
6 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发展规划(包括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 原件 2 纸质+电子
7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原件 2 纸质+电子
8 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原件 2 纸质+电子
9 《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或《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及相关材料 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