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交所挂牌和摘牌办理 流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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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交所挂牌方
即融zi方。挂牌方作为金交所会员,通过金交所交yi平台发行定融产品。
(二)金交所摘牌方
即资金方,通过金交所交yi平台认购产品。一般为金交所会员。
1、自然人投资者一般要求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同时需要充分理解并自行接受投资风险,通过风险测评,并作出相关承诺;根据各金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不同,可能要求具有一定的投资经历或jin融行业工作经历;可能有一定
的jin融资产净值或存款余额要求。
2、机构投资者通常为依法成立且存续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由于各金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制度不尽相同,部分可能会对机构的资产净值设置门槛。
注:2018年11月下发的《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yi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清整联办
〔2018〕2号文)要求各金交所应建立标准不低于资管新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三)担bao方(若有)
一旦挂牌方偿付资金来源金额或偿付时间出现缺口,则由担bao方对该产品的按期偿付提供全额
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担bao义务。担bao义务范围一般包括发行人在本定向债务融zi工具项下应
偿付的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四)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一般由挂牌方聘请,代投资者办理担bao手续,成为抵质押权人;并在同时监管产品
募集zi金使用情况。当发生兑付逾期或预期违约时,受托管理人将代认购者进行追索,要求挂
牌方补充担bap等。在投资者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会包含要求投资者认可并授权受托管理人办
理上述事项的条款,否则不可认购该产品。在定融计划中,管理人角色不同于资管中管理人定位。
(五)承销商
承销商一般由挂牌方聘请,负责按发行条件为挂牌方的代理去推销产品。挂牌方会向承销商支
付一定的服务费。当然,承销商不垫付资金。募集期满后即停止销售。承销商没有购买余额或
承诺包销的义务。实践中,承销商往往与受托管理人为同一主体,多为地方一些非持牌资产管
理公司或财富管理公司,负责为挂牌方开拓资金端,募集zi金。
(六)监管银行
监管银行一般由挂牌方聘请,是产品交yi结算账户的开户行。监管银行会同挂牌方、受托管理
人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对资金流转、资金用途进行监管。实践中,不同于银行托管业务,多数
银行监管为形式监管,即仅根据经受托管理人复核后的划款指令,即可进行资金划转。资产托
管业务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不消耗资本也不占用风险资本,包括受托和保管两重责任。定融
产品中,银行监管的权限及职责远未达到托管的要求,因而银行对定融产品交yi资金结算业务
通常不收费、或收费很低。
(七)金交所
金交所会为定融产品提供信息登记备案、产品挂牌展示、资料档案归集、数据支持以及根据约
定决定是否为产品提供交yi结算服务(场内交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