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条件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 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股东信誉良好,zui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如设分支机构或全国开展业务的为10亿。
(四) 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拟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拟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五)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六) 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七)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八)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分支机构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九)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十) 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zui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十一) zui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