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公司的形成和发展同保险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是同步进行的,代理公司一建立就面临着严重的生存挑战,由于其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模式过于单一,使双方的合作机制存在制度性的缺陷。而一些投机者涉足代理公司建设,导致机构建设一开始就走上歧路。缺乏成熟的经营理念,热衷于短期行为等都是制约其发展的内部或外部因素。必须以建立化分工机制为主体的保险市场为重要手段,以建立规范化的代理公司群体为发展目标并作为规范保险市场的重要渠道。
如何成立一个保险代理公司: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资本;
2、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机构相同,中国另有规定除外;
3、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经纪机构,如果股份达到或过25%,不属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递交设立申请;
4、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5、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核准:
1)大学专科以上;
2)持有中国规定的书;
3)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4)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的相关规定;
5)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的限制,且必须为实缴资本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受持有中国规定的书的限制。
作为代理人的保险代理公司开展业务具有许多特的优势:
1、可省去保险公司、培训、管理保险代理人等诸多成本,有利于保险公司配置有限的资源;
2、保险代理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相对于其他种类的保险代理人,具有较好的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
3、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水平和能力要比其他种类的保险代理人高,因此,能够为投保人提供高质量的代理服务。我国保险业应努力扶持保险代理公司的发展。
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代理公司为例,其通常的组织结构为:
1、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会:它是公司中居于地位的权力机构,有决定公司—切重大事项的权力。因此,它不是与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列的组织机构;
2、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及业务执行机构;
3、监事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至两名监事,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也可设三名以上监事,并在其中选择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丁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4、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
5、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并可代行总经理的职责;
6、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