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的转移
3.1 自乙方依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3.2 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转移之同时,与其相关的全部从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也一同转让给乙方。
3.3 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转移之同时,与本次标的债权有关的涉及中介机构的委托代理协议(合同)也一同转让给乙方。除非受托人同意,否则乙方作为新的委托方,应当继续接受原委托代理协议(合同)的约束,并承继甲方与受托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甲方的有关权利义务。
3.4 自乙方依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付清全部款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与乙方办理完毕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付款期内以及甲乙双方办理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期间为甲方与乙方的资产共管期,共管期内转让标的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不再负责对转让标的范围内的资产(权利)和有关资料的管理工作(除乙方委托甲方管理外)。
3.5 甲方应于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权利)已由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情况以甲乙双方联合公告通知的方式(或者,必要时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其他方式)通知每项资产的债务人。
3.6 甲方应在交割时交付或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
(1)《贷 款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2)《担保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保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4)贷 款借据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5)诉讼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6)和解协议、法院判决或转让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7)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8)房屋、建筑物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9)房地产抵押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10)其他财产的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11)原权利人将转让标的转让给甲方时,由原权利人和甲方达成的有关协议,以及相关的转让通知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12)有关的催收通知及回执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13)其他甲方认为应当移交的有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