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做现场储罐的企业,国内制造现场储槽的企业,国内制作现场贮罐的企业标准火灾升温曲线有时与真实火灾下的升温曲线相差甚远,为更好地反映真实火灾对构件的破坏程度,同时又保持标准升温曲线的实用性,提出了等效爆火时间的概念,通过等效爆火时间将真实火灾与标准火灾联系起来。等效爆火时间的确定原则为,实际火灾对构件的破坏程度可等效成在标准火灾作用“等效爆火时间”后对该构件的破坏程度。构件的破坏程度一般可用构件在火灾下的温度来衡量。
2.1.9 因构件温度变化所产生的结构内力和变形可分为两个方面:国内做现场储罐的企业,国内制造现场储槽的企业,国内制作现场贮罐的企业一是结构材料的力学性能(强度、弹性模量等)的变化,引起的结构内力重分布及变形变化;二是结构材料热膨胀导致的结构内力和变形。
2.1.12 对于四面均匀受火且截面形状系数大于10的钢构件,其截面温度可近似为均匀分布进行计算。这类构件的临界温度可取构件达到耐火极限承载力状态时不利截面的平均温度。对于非均匀受火的钢构件,其临界温度则应取不利截面上关键部件(组件)的平均温度。例如,三面受火的钢梁、国内做现场储罐的企业,国内制造现场储槽的企业,国内制作现场贮罐的企业钢与混凝土组合梁的临界温度应取受火的下翼缘与腹板的平均温度。
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确定。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
3.1.2 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经验算低于设计耐火极限时,国内做现场储罐的企业,国内制造现场储槽的企业,国内制作现场贮罐的企业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1.3 钢结构节点的防火保护应与被连接构件中防火保护要求高者相同。
3.1.4 钢结构的防火设计文件应注明建筑的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构件的防火保护措施、防火材料的性能要求及设计指标。
3.1.5 当施工所用防火保护材料的等效热传导系数与设计文件要求不一致时,国内做现场储罐的企业,国内制造现场储槽的企业,国内制作现场贮罐的企业应根据防火保护层的等效热阻相等的原则确定保护层的施用厚度,并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对于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防火板,可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防火保护层的施用厚度;对于膨胀型防火涂料,国内做现场储罐的企业,国内制造现场储槽的企业,国内制作现场贮罐的企业可根据涂层的等效热阻直接确定其施用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