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两个以上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注册广州内资合伙公司的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字一定要以“(有限合伙)”结尾,普通合伙企业的名字一定要以“(普通合伙)”结尾。如:广州+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在中国,公司名称有一定限制。在同行业里,除了公司名称不能重复外,商号也不能重复。每个名称只有通过工商部门查实并预留方为有效。公司命名要考虑到很多因素:如带有“省级”需要到省一级单位审批;带有“中国”字眼,需到中国商务部审批等。
注册广州内资合伙公司的注册资本
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仅对公司申报的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申请商事登记,无需提交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情况的验资报告。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认缴注册资本情况向公众公示。社会公众可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或市场监管平台,查询公司股东出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