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投资方给予目标公司初始价值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原股东和目标公司共同承诺, 公司应实现以下盈利目标:
5.1.1 2022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 元;
5.1.2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 元。
5.2 各方同意,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按以下方式确认:
5.2.1 由投资方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投资完成后每个会计年度届满之日 起 90 个工作日内,对目标公司在相应期限内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 将审计报告向目标公司全部股东提供;
5.2.2 审计报告将作为确认目标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终依据;
5.2.3 审计费用应由目标公司支付。
5.3 若目标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低于当年盈利目标超过 25%,则投资方有权要求在收到该 年度审计报告 6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或原股东给予投资方现金补偿。
补偿金额计算如下:
5.3.1 该年度补偿金额= (该年度盈利目标-该年度审计后净利润) ×投资后市盈率倍数×投 资方所占股权比例
5.3.2 在依据 5.3.1 条计算任何一年度补偿金额时,该年度投资后市盈率倍数=初始价值+ 本次投资总额) /公司 2022 年度盈利目标
5.4 原股东承诺对本协议第 5.3 条约定的对投资方的现金补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 果受到法律的限制或者其他任何原因, 目标公司未能或者无法履行上述义务,原股东 有义务向投资方支付全部上述补偿。
5.5 各方同意,依本协议第 5.3 条约定的补偿款应在公司/原股东收到投资方的书面补偿要 求之日起 10 日内汇入投资方指定账户。若逾期未支付补偿款,则公司/原股东需按照 应补偿数额 1‰/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补偿款全额支付。
5.6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表所列可分配利润及 2022 年 9 月 30 日之后至投 资完成之前公司产生的利润, 在投资完成前不得进行分配, 投资完成由原股东与投资 方按本次增资完成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5.7 如目标公司或者原股东涉及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税款,由目标公司或者原股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