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三云运营福利:11家分销类社交电商模式对比与法律分析(上)

微三云运营福利:11家分销类社交电商模式对比与法律分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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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三云运营福利:11家分销类社交电商模式对比与法律分析(上)



(网经社讯)近日,社交电商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一边是拼多多“从0到1”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成立三年赴美上市的神话;而云集也在短短四年的发展后于3月21日正式向美国SEC提交了上市招股书(详见快评:《【电商快评】云集赴美上市 3月社交电商“冰火两重天”http://www..cn/detail--6501155.html》)。另一边,社交电商花生日记因网络传销被广州市监管局开出7456万元的天价罚单,更有云集品因以“共享经济”、“新销售”为幌子进行网络传销,被深圳市公安局直接端了。而环球捕手等社交电商也深陷“传销”质疑。

据网经社不完全统计,以环球捕手、云集微店、贝店、达令家、达人店、爱库存、好衣库、洋葱海外仓、好物满仓、楚楚推、有好东西、全球时刻、闺秘mall、脉宝云店、花生日记、每日拼拼等为代表的分销开店型社交电商平台,凭借微商分销模式快速崛起,也吸引了包括网易推手、阿里巴巴“微供”、京东“享橙”、唯品会“云品仓”、寺库“库店”小米“小米有品推手”等“头部平台”均已入场。同时由于野蛮生长、层级不清,导致良莠不齐,也频频遭到涉嫌传销争议与质疑,乃至工商千万元行政处罚(详见**专题http://www.100ec.cn/zt/sxcx/)。网络传销因手段隐蔽、涉众群体广、标的虚拟化、违法成本低、首脑高智化等特征,游离于处于监管“灰色地带”。

近十年来,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微信ID:i100ec)一直坚持通过发布预警、案例披露、热点评论、媒体曝光、调查报告、工商培训、咨询诊断等多元化方式,为电商行业激浊扬清,为国民保驾护航。

一、模式对比

同为社交电商,为何不同的平台命运却如此不同?网经社(100EC.CN)对云集、贝店、环球捕手、花生日记、达人店、楚楚推、达令家、每日拼拼、云品仓、爱库存、云集品11家分销类社交电商的经营模式进行对比。

1、云集:“迷途知返”转型会员制社交电商

平台简介:据该平台介绍,云集(曾用名云集微店)创立于2015年5月,是一家由社交驱动的精品会员电商,为会员提供美妆个护、手机数码、母婴玩具、水果生鲜等全品类精选商品,致力于通过“精选”供应链策略,以及极具社交属性的“爆款”营销策略,聚焦商品的**性价比,帮助亿万消费者以“批发价”买到全球好货。3月21日,会员电商平台云集正式向美国SEC提交了上市招股书,代码为YJ。

(图为云集服务网络,图片素材来自《智能商业》曾鸣著)

模式介绍:作为会员电商平台,云集平台可以开放注册,任何人都可以注册云集App享受批发价,并不存在仅仅通过他人邀请才可以注册的机制。用户注册成为云集付费会员后,既可以以会员价购买平台上的商品,又可以通过社交工具将商品信息分享给其他人,若交易成功,则分享者可获得商品价格5%-20%不等的销售返佣。按照互联网产品用户增长通常策略,云集会员邀请新会员注册可以获得一定的云币奖励,该云币可用于在平台上消费,但被邀请会员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均和邀请者的收入并无关系。因此会员与会员之间并不存在多个层级。

值得一提的是,云集曾因涉嫌传销收到过958万元的罚单。2017年5月,杭州滨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浙江集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指出云集微店招募店主的过程中存在“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等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涉嫌传销行为,下达了958万的行政处罚。随后其公众平台订阅号和服务号被微信平台**封号。

据云集方面表示,2016年2月在有关部门和法学人士的帮助下,云集微店就对地推中有争议的部分进行了整改,并得到了政府监管部门、法律界人士的认同。

2、贝店:成为店主获得佣金收益

平台简介:据官网介绍,贝店是贝贝集团旗下专注家庭消费的社交电商平台,创立于2017年。其定义为贝店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分享与传播,实现消费者、店主以及供应链的三方连接,将精选的商品送达消费者的手中”。看上去模式是类似拼多多的去中心化电商,通过用户分享,达成流量裂变,实现高效率的货找人。

模式介绍:贝店用户通过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成长值,成长值到达100即可选择申请成为店主。
成为店主之后即可自购省钱,分享赚钱。成为店主之后自动生成专属的小店邀请码,好友下载app输入专属邀请码后,即成为专属粉丝,专属粉丝在你店铺购买商品后,你可以获得对应产品的佣金收益。不同的商品佣金不一样,店主分享产品链接且有成交就可以获得对应产品的佣金收益,分享产品的商品链接中自动含有邀请码。成为店主之后就相当于有一个**的贝店会员,可以自由选择商品买卖,或者是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要卖货或者是分享给别人。

店主权益为如下,佣金由平台和品牌商共同设定(商品有分自营和联营产品),商品促销的活动时间、力度由平台定好,店主只根据平台的活动和给出的佣金,自由选择产品进行分享售卖,如果平台有活动,平台会给到用户优惠券补贴,成本也由平台承担;店主可自行决定是否要分享卖货,就算长期没有进行卖货或者是自购,也不会取消其店主资格,没有任何业绩压力;所有店主销售商品获得的同笔订单的佣金都是一样的,不存在任何情况下的差异化。

据部分贝店店主表示,此前贝店模式为需购买398元的注册礼包成为店主,成为店主后自购或有人通过链接购买返利;每邀请一位好友成为店主,平台奖励感恩现金100元,邀请20位以上店主晋升为贝店**店主,**店主每邀请一名新人开店,可拿提成200元奖励;团队店主每邀请一位店主,平台奖励**店主100元,可以抽取团队销售利润的20%佣金。

对此,贝店方面表示,从2018年下半年起,贝店就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完成了各项合规举措,明确只有一种店主身份和一级分销,不存在任何门槛和现金奖励。而此前的注册门槛购买398元礼包也已经取消。

对于贝店之前的模式,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拜北斗认为,从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行为认定标准来看,具备了“入门费”、“拉人头”这两个明显特征,但对于贝店计酬方式,就目前而言尚不能完全定性。他提醒,电商平台在进行销售活动时,应努力避免销售模式与传销的相似性,避免增加违法的风险性。

二、法律分析

根据网经社旗下国内知名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即将发布的《2018年度中国移动社交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显示,目前国内社交电商模式分为以下四大类模式:一、拼团模式:(拼多多、淘宝特价版、京东拼购、苏宁拼购等);二、分销模式:(云集、贝店、爱库存、楚楚推等);三、SAAS工具模式:(有赞、微盟等);四、社区模式:(小红书商城、宝宝树等),并已成为仅次于自营电商、平台电商后的“第三极”。

发展火爆的社交电商为何频频触传销红线,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从法律上给出了解释,同时他认为社交电商商业模式要彻底与传销切割干净很难。

究其缘由,一是社交属性的销售裂变增长速度太诱人,二是自认为已经做了有效的规避措施。事实上,关于传销刑法意义上的“传销”与工商行政执法层面的“传销”有很大区别。商业行为即便被认定为《禁止传销条例》所规定的“传销活动”,也不一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此,在个人看来,目前市面上的类似于花生日记的各类社交电商平台,要从商业模式上规避传销的刑事风险相对容易,但要彻底与传销切割干净,不被视为传销,具有很难的操作性。

那么,我们了解下,有关传销相关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在行政法规方面,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通俗地讲,违反行政法规的传销认定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点:一是收取会员的入门费;二是存在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金字塔形的层级关系,层级通常在三级以上;三是采取团队计酬方式,具体来说就是每个层级人员的计酬依据来自于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的销售业绩。(详见:【电商快评】网络传销:是“馅饼”还是“陷阱”?http://www.100ec.cn/detail--6408553.html)

对于网络传销的处罚,法律也有具体的规定:

在刑事法律方面,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依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传销的认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友松律师认为,从刑事法律相关规定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法传销与涉嫌犯罪的传销活动有着一定的共同点:即均存在拉人头发展下线形式,在组织内部有着金字塔形的层级关系。然而二者之间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平台提供的是真实的商品及服务,*终目的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真实服务,那么一般不构成传销犯罪。但是,若平台提供的虚假商品或者服务,以此为手段骗取财物的,则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前者可能面临承担被监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及高额罚款的行政责任。后者则构成犯罪,平台实际控制人、公司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要承担的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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