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设立企业或新设立企业,可冠省名:注册资本一千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但符合下列条件也可以。近三年中一年纳税额一百万元以上。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企业。持有驰(著)名商标。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开发的新产品属填补国内或者省内空白。省政府批准设立。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省政府另有规定。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可冠省名:有三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五千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三千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或农业企业,有三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三千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一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使用“省份的”字样: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名称的。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