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技术中心如何区分UN3480和UN3481及第三方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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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杰信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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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工(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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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锂电池、锂电池组、储能电池
检测报告
UN38.3报告、MSDS、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运输报告
用途
出口通关、危包证

锂电池因其体积小、重量低的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大到电动车、小到手机手表都少不了它。但因为锂电池具有易燃特性,属于危险货物,在货物运输时需要特别留意。我们了解一下海关对出口锂电池的监管要求。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根据危险特性和监管要求为各种危险货物分配了不同的联合国编号(UN编号),锂电池根据不同情况分为3大类5个UN编号:
1.单独运输的锂电池
可分为锂金属电池和锂离子电池两类,分别对应联合国编号UN3090和UN3480。
2.装在设备中的锂电池
同样根据锂金属电池和锂离子电池两类,分别对应联合国编号UN3091和UN3481。
3.锂电池驱动的车辆或自推进装置
比如常见的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平衡车、电动轮椅等,对应联合国编号UN3171。



不同锂电池根据对应的联合国编号适用不同的危险货物监管条件。
上述、二类锂电池(即UN编号为3480、3481、3090、3091的锂电池)在交付运输前需通过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份38.3要求的系列测试。
UN38.3测试内容包括:高度模拟、高低温循环试验、振动试验、冲击试验、55℃外短路、撞击试验/挤压试验、过充电试验、强制放电试验等,以确保锂电池运输安全。



锂电池出口监管要求
规章要求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ICAO-TI)等货运规章制度,锂电池属于第9类危险货物。
除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情况外,锂电池在运输过程中,应采用符合规章要求的危险货物包装。





我国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相关规定:
锂电池包装生产企业需向属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检验合格后海关出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锂电池企业在出口前,需向能够提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包装生产企业采购相应的危险货物包装。锂电池包装完成后,向属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鉴定合格后海关出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就是俗称的“危包证”。有“危包证”的出口锂电池包装,就是符合海关监管和规章要求的危险货物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七条 :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出口锂电池有哪些常见违规情况?
海关查验要点
锂电池在出口口岸,由口岸海关对属地海关签发的“危包证”进行验核,主要验核出口锂电池“危包证”信息是否与实货相符,包括包装类型、UN标记、锂电池标记、实际出口数量等。


常见违规情况
从常见违规情况看,主要问题为:在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情况下,未按要求申请“危包证”,在口岸查验环节无法提供相应“危包证”。此外,还有部分锂电池外包装上的锂电池标记被遮盖,或未按要求标示。




所有锂电池都需要“危包证”吗?
部分锂电池能豁免“危包证”
根据规章要求,有部分出口锂电池能豁免“危包证”要求,主要分为两大类:
1.属于UN3171的锂电池
即在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中的锂电池,可免于危险货物包装要求。


2.电池额定容量或锂含量小于某一特定值的锂电池
具体来说,对锂金属电池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1克,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组,合计锂含量不超过2克。
对锂离子电池,瓦特-小时的比率不超过20W·h,对于锂离子电池组,瓦特-小时的比率不超过100W·h。
上述电池在满足《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特殊规定188条中相应条款的基础上,可免于危险货物包装要求。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此种豁免情况仅豁免“危包证”,但锂电池外包装仍需标明瓦特-小时比率,并标有合适的锂电池标记





注:以上内容源自深圳海关12360仅供参考
供稿单位:商品检验处  法规处




我们总部实验室可以出具锂电池UN38.3测试报告、概要、MSDS、海运报告、陆运报告、空运报告、铅酸电池危包三项检测报告及运输报告。有电池出口的企业可以与我们联系了解相关的检验要求。
联系人:邹工

如何区分UN3480和UN3481及第三方检测单位











随着便携式电子产品功能不断地扩展和强化,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自带的电池容量已无法满足人们长期使用的需求,人们急需一种便携的外置高容量的电源产品以保证移动设备的续航时间。移动电源应运而生,给生活带来了便利,移动电源市场也呈现出较快增长态势。海关总署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企业意见与建议后,组织专家在科学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进出口危险货物检验规程 锂电池移动电源》(SN/T5370-2022),(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是海关监管部门进行检验、企业提升质量安全体系水平的依据,是保障进出口锂电池移动电源安全的压舱石。




锂电池的188条款以及危包证与虚拟危包证
188 交付运输的电池和电池组,如满足下列要求,即不受本规章其他规定限制:
(a) 对于锂金属电池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 1 克,对于锂离子电池,瓦特-小 时的额定值不超过 20Wh;
(b) 对于锂金属电池组或锂合金电池组,合计锂含量不超过 2 克;对于锂离子电池 组,瓦特-小时的额定值不超过 100Wh。
受本规定限制的锂离子电池组,须在外壳上标明瓦特-小时的额定值,2009 年 1 月 1 日前制造的锂离子电池组除外;
(c) 每个电池或电池组均符合 2.9.4(a)、(e)、(f)(如适用)和(g)的规定;
(d) 电池和电池组,除安装在设备上之外,应使用内包装予以包装,将电池和电池组完全包裹。应保护电池和电池组防止发生短路。这包括防止在同一包装内与导电 材料接触,导致发生短路。内包装应放在符合 4.1.1.1、4.1.1.2 和 4.1.1.5 规定的坚 实外包装内;
(e) 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和电池组,应防止受到损害和发生短路,设备应配备防止 发生意外启动的有效装置。本项要求不适用于特意在运输过程中工作的装置(无 线电射频识别发射器、手表、感应器等),且不会引起有危险的热生成。当电池组 安装在设备上时,设备应用坚实的外包装予以包装,包装的制造应采用足够强度的适当材料,设计也与包装的容量和用途相符,除非安装电池组的设备对之已有 相当的保护;
(f) 每个包装件都应按 5.2.1.9 所示,做上相应的锂电池组标记;注:按照民航组织《危险品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第 4 部分第 11 章第 IB 节包装指南 965 或 968 规定包装的含有锂电池组的包装件,如有 5.2.1.9 (锂 电池组标记)所示标记和 5.2.2.2.2 式样 9A 所示标签,应被视为符合本特殊规 定。这项要求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 包装件内只有安装在设备上(包括电路板上)的纽扣电池;和
(二) 包装件内只有不超过四个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或两个电池组,每批货物 的包装件不超过两个。包装件置于集合包装内时,锂电池组标记应清楚易见,或印在集合包装外侧,而集合包装应标明“OVERPACK(集合包装)”。“OVERPACK(集合包装)”标 记的字样高度应至少 12 毫米。
(g) 除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或电池组外,每个包装件以任何方向进行 1.2 米跌落试验时都能够不使其中所装的电池或电池组受损,不造成内装物移动,以致电池组与电池组(或电池与电池)互相接触,并且没有内装物释出;和
(h) 除非电池或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上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否则包装件总重不得超过 30 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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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1-25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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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31579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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