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电池因其体积小、重量低的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大到电动车、小到手机手表都少不了它。但因为锂电池具有易燃特性,属于危险货物,在货物运输时需要特别留意。我们了解一下海关对出口锂电池的监管要求。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根据危险特性和监管要求为各种危险货物分配了不同的联合国编号(UN编号),锂电池根据不同情况分为3大类5个UN编号:
1.单独运输的锂电池
可分为锂金属电池和锂离子电池两类,分别对应联合国编号UN3090和UN3480。
2.装在设备中的锂电池
同样根据锂金属电池和锂离子电池两类,分别对应联合国编号UN3091和UN3481。
3.锂电池驱动的车辆或自推进装置
比如常见的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平衡车、电动轮椅等,对应联合国编号UN3171。
不同锂电池根据对应的联合国编号适用不同的危险货物监管条件。
上述、二类锂电池(即UN编号为3480、3481、3090、3091的锂电池)在交付运输前需通过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份38.3要求的系列测试。
UN38.3测试内容包括:高度模拟、高低温循环试验、振动试验、冲击试验、55℃外短路、撞击试验/挤压试验、过充电试验、强制放电试验等,以确保锂电池运输安全。
锂电池出口监管要求
规章要求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ICAO-TI)等货运规章制度,锂电池属于第9类危险货物。
除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情况外,锂电池在运输过程中,应采用符合规章要求的危险货物包装。
我国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相关规定:
锂电池包装生产企业需向属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检验合格后海关出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锂电池企业在出口前,需向能够提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包装生产企业采购相应的危险货物包装。锂电池包装完成后,向属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鉴定合格后海关出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就是俗称的“危包证”。有“危包证”的出口锂电池包装,就是符合海关监管和规章要求的危险货物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七条 :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出口锂电池有哪些常见违规情况?
海关查验要点
锂电池在出口口岸,由口岸海关对属地海关签发的“危包证”进行验核,主要验核出口锂电池“危包证”信息是否与实货相符,包括包装类型、UN标记、锂电池标记、实际出口数量等。
常见违规情况
从常见违规情况看,主要问题为:在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情况下,未按要求申请“危包证”,在口岸查验环节无法提供相应“危包证”。此外,还有部分锂电池外包装上的锂电池标记被遮盖,或未按要求标示。
所有锂电池都需要“危包证”吗?
部分锂电池能豁免“危包证”
根据规章要求,有部分出口锂电池能豁免“危包证”要求,主要分为两大类:
1.属于UN3171的锂电池
即在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中的锂电池,可免于危险货物包装要求。
2.电池额定容量或锂含量小于某一特定值的锂电池
具体来说,对锂金属电池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1克,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组,合计锂含量不超过2克。
对锂离子电池,瓦特-小时的比率不超过20W·h,对于锂离子电池组,瓦特-小时的比率不超过100W·h。
上述电池在满足《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特殊规定188条中相应条款的基础上,可免于危险货物包装要求。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此种豁免情况仅豁免“危包证”,但锂电池外包装仍需标明瓦特-小时比率,并标有合适的锂电池标记
注:以上内容源自深圳海关12360仅供参考
供稿单位:商品检验处 法规处
我们总部实验室可以出具锂电池UN38.3测试报告、概要、MSDS、海运报告、陆运报告、空运报告、铅酸电池危包三项检测报告及运输报告。有电池出口的企业可以与我们联系了解相关的检验要求。
联系人:邹工
虽然新能源汽车中所用的锂离子电池属于危险货物,但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运输的货物为纯电动汽车,运输专用名称为“电池驱动的车辆”,联合国编号为“UN 3171”,海陆运输时为“非限制性货物”,无包装要求;
(2)如果运输的货物为混动汽车时,运输专用名称为“易燃液体驱动的车辆”,联合国编号为“UN 3166”,海陆运输为“非限制性货物”,无包装要求。
(3)如果运输的货物为锂离子电池,运输专用名称为“锂离子电池”,则危险性类别为“第9类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 UN 3480”,根据其包装导则的规定相应的包装类别为“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应进行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新规则特别为这三类电动车辆制定了包装导则P912:
车辆应固定在坚固坚硬的外包装中,该包装容器应由合适的材料制成,并且具有与包装容量及其设计相关的,具有足够的强度。包装应防止车辆在运输中被意外操作和启动。包装容器不必符合4.1.1.3的要求。车辆应被固定在包装中,以防止在运输中任何方向的改变,以及导致车辆的移动和电池的损坏。
包装运输的车辆可以将车辆上的某些部件(电池除外)从其框架上拆下运输。车辆的包装净重可以超过400公斤。
当车辆的单件净重等于或大于30 kg时,可以有三种方式:
(a)可以装入板条箱或固定在托盘上;
(b)可以不包装运输,条件是车辆能够在运输过程中保持直立,无需额外支撑,并且车辆为电池提供足够的保护,以免对电池造成损坏;
(c)如果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有可能倾覆的(例如摩托车),则可以在装有防止倾覆的手段的集装箱内不加包装地运输,例如使用支架、框架或货架。
规定还重申,如果车辆被密封容器包装则需要粘贴9A号(Class 9)标签;但如果无法使用外包装的则可以不粘贴上述标签。
另外,对于钠离子电池供电的车辆,在电池已短路,电池中不含电能(电池的短路可以验证的),则不受规则的限制。
上述规则细化了电动车辆的分类,方便使用并且一目了然,更有针对性的对照应用和加以管理。这些规定不久之后将会被海事组织酌情导入新一版的(第42-24版)《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加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