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电池因其体积小、重量低的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大到电动车、小到手机手表都少不了它。但因为锂电池具有易燃特性,属于危险货物,在货物运输时需要特别留意。我们了解一下海关对出口锂电池的监管要求。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根据危险特性和监管要求为各种危险货物分配了不同的联合国编号(UN编号),锂电池根据不同情况分为3大类5个UN编号:
1.单独运输的锂电池
可分为锂金属电池和锂离子电池两类,分别对应联合国编号UN3090和UN3480。
2.装在设备中的锂电池
同样根据锂金属电池和锂离子电池两类,分别对应联合国编号UN3091和UN3481。
3.锂电池驱动的车辆或自推进装置
比如常见的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平衡车、电动轮椅等,对应联合国编号UN3171。
不同锂电池根据对应的联合国编号适用不同的危险货物监管条件。
上述、二类锂电池(即UN编号为3480、3481、3090、3091的锂电池)在交付运输前需通过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份38.3要求的系列测试。
UN38.3测试内容包括:高度模拟、高低温循环试验、振动试验、冲击试验、55℃外短路、撞击试验/挤压试验、过充电试验、强制放电试验等,以确保锂电池运输安全。
锂电池出口监管要求
规章要求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ICAO-TI)等货运规章制度,锂电池属于第9类危险货物。
除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情况外,锂电池在运输过程中,应采用符合规章要求的危险货物包装。
我国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相关规定:
锂电池包装生产企业需向属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检验合格后海关出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锂电池企业在出口前,需向能够提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包装生产企业采购相应的危险货物包装。锂电池包装完成后,向属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鉴定合格后海关出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就是俗称的“危包证”。有“危包证”的出口锂电池包装,就是符合海关监管和规章要求的危险货物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七条 :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出口锂电池有哪些常见违规情况?
海关查验要点
锂电池在出口口岸,由口岸海关对属地海关签发的“危包证”进行验核,主要验核出口锂电池“危包证”信息是否与实货相符,包括包装类型、UN标记、锂电池标记、实际出口数量等。
常见违规情况
从常见违规情况看,主要问题为:在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情况下,未按要求申请“危包证”,在口岸查验环节无法提供相应“危包证”。此外,还有部分锂电池外包装上的锂电池标记被遮盖,或未按要求标示。
所有锂电池都需要“危包证”吗?
部分锂电池能豁免“危包证”
根据规章要求,有部分出口锂电池能豁免“危包证”要求,主要分为两大类:
1.属于UN3171的锂电池
即在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中的锂电池,可免于危险货物包装要求。
2.电池额定容量或锂含量小于某一特定值的锂电池
具体来说,对锂金属电池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1克,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组,合计锂含量不超过2克。
对锂离子电池,瓦特-小时的比率不超过20W·h,对于锂离子电池组,瓦特-小时的比率不超过100W·h。
上述电池在满足《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特殊规定188条中相应条款的基础上,可免于危险货物包装要求。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此种豁免情况仅豁免“危包证”,但锂电池外包装仍需标明瓦特-小时比率,并标有合适的锂电池标记
注:以上内容源自深圳海关12360仅供参考
供稿单位:商品检验处 法规处
我们总部实验室可以出具锂电池UN38.3测试报告、概要、MSDS、海运报告、陆运报告、空运报告、铅酸电池危包三项检测报告及运输报告。有电池出口的企业可以与我们联系了解相关的检验要求。
联系人:邹工
锂电池的188条款以及危包证与虚拟危包证
188 交付运输的电池和电池组,如满足下列要求,即不受本规章其他规定限制:
(a) 对于锂金属电池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 1 克,对于锂离子电池,瓦特-小 时的额定值不超过 20Wh;
(b) 对于锂金属电池组或锂合金电池组,合计锂含量不超过 2 克;对于锂离子电池 组,瓦特-小时的额定值不超过 100Wh。
受本规定限制的锂离子电池组,须在外壳上标明瓦特-小时的额定值,2009 年 1 月 1 日前制造的锂离子电池组除外;
(c) 每个电池或电池组均符合 2.9.4(a)、(e)、(f)(如适用)和(g)的规定;
(d) 电池和电池组,除安装在设备上之外,应使用内包装予以包装,将电池和电池组完全包裹。应保护电池和电池组防止发生短路。这包括防止在同一包装内与导电 材料接触,导致发生短路。内包装应放在符合 4.1.1.1、4.1.1.2 和 4.1.1.5 规定的坚 实外包装内;
(e) 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和电池组,应防止受到损害和发生短路,设备应配备防止 发生意外启动的有效装置。本项要求不适用于特意在运输过程中工作的装置(无 线电射频识别发射器、手表、感应器等),且不会引起有危险的热生成。当电池组 安装在设备上时,设备应用坚实的外包装予以包装,包装的制造应采用足够强度的适当材料,设计也与包装的容量和用途相符,除非安装电池组的设备对之已有 相当的保护;
(f) 每个包装件都应按 5.2.1.9 所示,做上相应的锂电池组标记;注:按照民航组织《危险品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第 4 部分第 11 章第 IB 节包装指南 965 或 968 规定包装的含有锂电池组的包装件,如有 5.2.1.9 (锂 电池组标记)所示标记和 5.2.2.2.2 式样 9A 所示标签,应被视为符合本特殊规 定。这项要求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 包装件内只有安装在设备上(包括电路板上)的纽扣电池;和
(二) 包装件内只有不超过四个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或两个电池组,每批货物 的包装件不超过两个。包装件置于集合包装内时,锂电池组标记应清楚易见,或印在集合包装外侧,而集合包装应标明“OVERPACK(集合包装)”。“OVERPACK(集合包装)”标 记的字样高度应至少 12 毫米。
(g) 除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或电池组外,每个包装件以任何方向进行 1.2 米跌落试验时都能够不使其中所装的电池或电池组受损,不造成内装物移动,以致电池组与电池组(或电池与电池)互相接触,并且没有内装物释出;和
(h) 除非电池或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上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否则包装件总重不得超过 30 千克。
目前,出口锂电池产品无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但锂电池产品属于危险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出口锂电池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