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9号公告要求,自2023年4月13日起,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根据进口危险化学品属性和危险货物包装类型设定检验作业环节(地点)和比例。
这标志着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由口岸“批批验核+抽批检测”转变为“批批审单验证+批批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时,应在“贸易单一窗口”如实填报: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
货物属性如何填写?
一般情况下, “检验检疫名称”应与 “货物属性” 信息相一致。如“检验检疫名称” 申报为涉危“检验检疫名称”的,“货物属性” 应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 或“散装危险化学品”。
注意:由于《危险化学品目录》有类属条目,相关危险化学品无法穷举,存在部分危险化学品暂无涉危“检验检疫名称” 的情况。如企业确认申报货物为危险化学品,“检验检疫名称”无涉危“检验检疫名称” 时,可选择非危“检验检疫名称”,但在“货物属性”栏应如实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 或“散装危险化学品”,不应勾选“非危险化学品”。
检验检疫名称如何填写?
由于部分普通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共用一个HS编码。为便于作业,海关总署在10位HS编码后扩展了3位检验检疫编码,并对应了不同名称。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选择代表“危险化学品”的检验检疫编码对应名称。
如有多个危险化学品“检验检疫名称”,需要根据实际货物的危险性选择*合适的“检验检疫名称” 。
提示:如企业确认申报货物为危险化学品,但HS编码下无涉危“检验检疫名称” 时,也应在“货物属性”栏如实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 或“散装危险化学品”,不应勾选“非危险化学品”。
危险货物信息如何填写?
危险货物信息包括非危险货物、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危险类别、包装类别、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五个部分。
“危险类别”应填写安全数据单的第十四项运输信息中的“联合国危险性类别”。如出现多个危险类别或副危险类别,应将其全部填写,不可遗漏。
举例:漆包线用绝缘漆属于8+3类危险品,易燃液体和腐蚀性物质。应录入2个类别,系统将自动添加“+”分隔,如8+3。(如上图)
注: 《符合性声明》中的“危险种类”与报关单中的“危险货物信息”中的“危险类别”应作区分。《符合性声明》中的“危险种类”应通过查询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信息中的GHS危险性类别准确完整填写。“危险货物信息”中的“危险类别”应按照实际情况与《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九大类中的一种或几种类别相对应。如:固体氢氧化钠应填报第8类腐蚀性物质。
包装类别如何填写?
报关单“危险货物信息”栏中的“包装类别”应填写安全数据单的第十四项运输信息中的包装类别。对于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无需填写。
注 “包装UN标记”中的“X,Y,Z”分别对应包装类别的“一类,二类,三类”。
注意:
①此处为安全数据单上的包装类别,不是实际的包装类别。
②“货物属性” 选择“散装危险化学品” 的不需填写。
其他知识点
非危险货物
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选择“否”, 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选择“是”。展示栏选择“非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中的其他信息栏可为空。
UN编号
由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制的4位阿拉伯数编号,用以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类特定物质。可参考安全数据单第十四项“运输信息”的内容。
危险货物包装标记
需要从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包装上获取,包装上类似下图中的标记。
“货物属性” 选择“散装危险化学品” 的不需填写。符合相关豁免条款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此处填写“/”。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
进口申报危险化学品时,需明确申报“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及“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
资料要求
除提单、、装箱单等外,应在进口报关单上传以下随附单据,需录入商品项号对应关系。
1) 80000001-企业符合性声明(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2) 80000002-剂或稳定剂情况说明
3) 80000003-危险公示标签(应为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无需上传)
4) 80000004-安全数据单(应为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企业符合性声明
化学品正式名称,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目录》(版)“品名”栏对应名称,申报时可根据进出口商品的品名、别名和CAS号检索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填写注意事项1:
化学品正式名称应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品名”栏一致。
填写注意事项2:
危险种类应填写申报进口货物的实际GHS分类,一般可在化学品安全数据单第2项“危险性概述(危险标识)”中查到。
剂或稳定剂情况说明
对需要添加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中文安全数据单(中文MSDS)
应符合GB/T16483、GB/T 17519等标准要求,至少包含化学品及企业标识、危险性概述、成分/组成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露应急处理、操作处置和储存、接触控制/人身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废弃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其他信息等16项信息。
危险公示标签(GHS标签)
“货物属性” 选择“散装危险化学品” 的不需提交。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应符合GB15258、GB30000系列标准的要求,至少包含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和供应商标识等6项内容。
重要提醒:
在进口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版)的危险化学品时,请照实申报,依法如实申报是企业的义务,伪满报将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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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部实验室可以做化学品的GHS分类、TDG分类,出具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也可以为企业做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海运、空运、公路、铁路),另外还能为企业编制/审核中文安全数据单(中文MSDS),编制/审核危险公示标签(GHS标签),有需求的企业可以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邹工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要求是什么?
1.进出口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2)有关公约、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3)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4)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的技术规范、标准;
2.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
(1)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对出口列入危规(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英文简称TDG)《危险货物一览表》的危险货物,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包装性能检验、使用鉴定。
4.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应当向产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产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产地检验”,经海关检验合格后分别签发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俗称“两证”。
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哪些情形无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 一是散装产品无需提供;
◆ 二是符合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无需提供。例如,符合TDG中有限数量、例外数量等豁免条件的,可不提供性能结果单。
有可能是快递员自己愿意,多跑好多单去挣钱。所以整个快递行业需要有一个配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计件工资规定的细化的配套办法。”李静说。另外,如今快递行业对快递员大多还是采用“以罚代管”的方式。在韩英伟看来,“以罚代管”现象在各行业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共同点是懒政。“以罚代管”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不能作为主要管理手段。罚钱了事,效果只能是暂时的。在快递行业,“以罚代管”已经被滥用,面对恶意投诉,快递公司并没有对投诉内容和事实作相关调查,导致出现投诉后(不管快递员是否有责任),只能由快递员来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