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9号公告要求,自2023年4月13日起,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根据进口危险化学品属性和危险货物包装类型设定检验作业环节(地点)和比例。
这标志着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由口岸“批批验核+抽批检测”转变为“批批审单验证+批批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时,应在“贸易单一窗口”如实填报: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
货物属性如何填写?
一般情况下, “检验检疫名称”应与 “货物属性” 信息相一致。如“检验检疫名称” 申报为涉危“检验检疫名称”的,“货物属性” 应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 或“散装危险化学品”。
注意:由于《危险化学品目录》有类属条目,相关危险化学品无法穷举,存在部分危险化学品暂无涉危“检验检疫名称” 的情况。如企业确认申报货物为危险化学品,“检验检疫名称”无涉危“检验检疫名称” 时,可选择非危“检验检疫名称”,但在“货物属性”栏应如实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 或“散装危险化学品”,不应勾选“非危险化学品”。
检验检疫名称如何填写?
由于部分普通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共用一个HS编码。为便于作业,海关总署在10位HS编码后扩展了3位检验检疫编码,并对应了不同名称。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选择代表“危险化学品”的检验检疫编码对应名称。
如有多个危险化学品“检验检疫名称”,需要根据实际货物的危险性选择*合适的“检验检疫名称” 。
提示:如企业确认申报货物为危险化学品,但HS编码下无涉危“检验检疫名称” 时,也应在“货物属性”栏如实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 或“散装危险化学品”,不应勾选“非危险化学品”。
危险货物信息如何填写?
危险货物信息包括非危险货物、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危险类别、包装类别、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五个部分。
“危险类别”应填写安全数据单的第十四项运输信息中的“联合国危险性类别”。如出现多个危险类别或副危险类别,应将其全部填写,不可遗漏。
举例:漆包线用绝缘漆属于8+3类危险品,易燃液体和腐蚀性物质。应录入2个类别,系统将自动添加“+”分隔,如8+3。(如上图)
注: 《符合性声明》中的“危险种类”与报关单中的“危险货物信息”中的“危险类别”应作区分。《符合性声明》中的“危险种类”应通过查询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信息中的GHS危险性类别准确完整填写。“危险货物信息”中的“危险类别”应按照实际情况与《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九大类中的一种或几种类别相对应。如:固体氢氧化钠应填报第8类腐蚀性物质。
包装类别如何填写?
报关单“危险货物信息”栏中的“包装类别”应填写安全数据单的第十四项运输信息中的包装类别。对于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无需填写。
注 “包装UN标记”中的“X,Y,Z”分别对应包装类别的“一类,二类,三类”。
注意:
①此处为安全数据单上的包装类别,不是实际的包装类别。
②“货物属性” 选择“散装危险化学品” 的不需填写。
其他知识点
非危险货物
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选择“否”, 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选择“是”。展示栏选择“非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中的其他信息栏可为空。
UN编号
由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制的4位阿拉伯数编号,用以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类特定物质。可参考安全数据单第十四项“运输信息”的内容。
危险货物包装标记
需要从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包装上获取,包装上类似下图中的标记。
“货物属性” 选择“散装危险化学品” 的不需填写。符合相关豁免条款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此处填写“/”。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
进口申报危险化学品时,需明确申报“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及“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
资料要求
除提单、、装箱单等外,应在进口报关单上传以下随附单据,需录入商品项号对应关系。
1) 80000001-企业符合性声明(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2) 80000002-剂或稳定剂情况说明
3) 80000003-危险公示标签(应为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无需上传)
4) 80000004-安全数据单(应为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企业符合性声明
化学品正式名称,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目录》(版)“品名”栏对应名称,申报时可根据进出口商品的品名、别名和CAS号检索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填写注意事项1:
化学品正式名称应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品名”栏一致。
填写注意事项2:
危险种类应填写申报进口货物的实际GHS分类,一般可在化学品安全数据单第2项“危险性概述(危险标识)”中查到。
剂或稳定剂情况说明
对需要添加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中文安全数据单(中文MSDS)
应符合GB/T16483、GB/T 17519等标准要求,至少包含化学品及企业标识、危险性概述、成分/组成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露应急处理、操作处置和储存、接触控制/人身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废弃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其他信息等16项信息。
危险公示标签(GHS标签)
“货物属性” 选择“散装危险化学品” 的不需提交。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应符合GB15258、GB30000系列标准的要求,至少包含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和供应商标识等6项内容。
重要提醒:
在进口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版)的危险化学品时,请照实申报,依法如实申报是企业的义务,伪满报将承担法律后果。
以上内容和图片摘自网络
我们总部实验室可以做化学品的GHS分类、TDG分类,出具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也可以为企业做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海运、空运、公路、铁路),另外还能为企业编制/审核中文安全数据单(中文MSDS),编制/审核危险公示标签(GHS标签),有需求的企业可以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邹工
危化品必须加贴标签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在条目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公示标签的强制性要求。
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原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以及原环保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等法规中也明确指出了危险化学品在进出口、危化品登记、新化学物质登记等环节需提供危险公示标签的强制要求。
我国现在关于危险公示标签的国家标准有《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系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等。
危险公示标签
按照《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定义,危险公示标签是指关于危险品的一组相应的书面、印刷或图形信息要素,因与目标部门相关而选定,标签固定、印刷或附着在危险品的直接容器上或外包装上。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中的阐述:具有毒害、腐蚀、、燃烧、助燃等性质,对、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我国对危险化学品认定采用目录管理方式,即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相关核心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危险化学品目录,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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