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 CE认证 |
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
CE认证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不是一般质量要求。
CE的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
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
是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
此文全面解释了CE认证的由来、适用范围、通用取证流程等常见问题,希望对开拓欧盟市场的朋友有所帮助。
一.CE认证的由来 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 认证应运而生。
因此,CE认证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事实上,CE认证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L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
当然,也不妨把CE认证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DEMAND) [符合欧洲(要求) ]。
二.CE标志的意义用CE认证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scntial Requirement),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
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认证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认证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认证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认证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三、欧盟包含哪些会员国(CE认证的强制区域) ? 1.现有成员包括:法、德、意、英(政治上会退出)、爱尔兰、荷兰、丹麦、卢森堡、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希腊、瑞典、芬兰及奥地利等十五个正式会员国; 2.2005 年邀请东欧10个国家加入,包括: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及马尔它; 3.2007年1月1日加入:保加利亚、罗马尼亚; 4.特殊国家:挪威,列支敦土敦,冰岛,土耳其,克罗地亚。
四、欧盟的立法措施形态 欧盟的立法形态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 1.规定(Regulations): 具有直接的强制性,被制定后可适用于所有之会员国,不必转变为会员国的国内法。
此种立法只需决策的部长理事会或执委会同意即可,快速而灵活。
2.指令(irctive):同样具有强制性,惟会员国采取何种方法或措施来完成指令中所欲达成的目的,则完全由会员国本身来决定。
通常接到指令的会员国,必须拟定项国内法来配合进行。
机械指令即属此种法令。
3.决定(Decisons): 不对欧盟会员国产生普遍的拘束力,而只是对某些特定会员国的特定事项,作成的一种法律约束。
4.建议或意见(ecommendations): 不须经欧盟立法之程序、也不具法律的约束性,只是欧盟对某会员国的某事件表示其观点,以促使会员国完成欧盟希望达到的目的,通常政治上的意义较大。
五.CE认证通用流程 1.第一步:确定产品符合的指令和协调标准 2.第二步:确定产品应符合的详细要求 3.第三步:确定产品是否需要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 4.第四步:测试产品井检验其符合性 5. 第五步:起草并保存指令要求的技术文件 6. 第六步:在您的产品上加贴CE标志并做EC符合性声明(E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经过以上六个步骤,您的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以在欧洲市场顺利流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