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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T50325—2010)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宣传和贯彻《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对于不断提高人们的室内环境意识,促进与室内环境有关的行业和企业从室内环境方面规范自己的行为,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室内空气污染不仅破坏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而且直接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
这主要是由于人们每天大约有80%的时间是在室内度过的,所呼吸的空气主要来自室内,与室内污染物接触的机会和时间均多于室外;室内污染物的来源和种类日趋增多,造成室内空气污染程度在室外空气污染的甚而上更加重了一层;为了节约能源,现代建筑物密闭化程度增加,由于中央空调换气设施不完善,致使室内污染物不能及时排出室外,造成室内空气质量的恶化。
这一系列问题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一些室内环境质量标准,如1996年7月实施的《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GB/T16146—1995)和《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GB/T17094—1997)、《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卫生标准》(GB/T17097—1997)等26个涉及室内空气质量的单项标准。
但是,我国对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室内空气质量缺乏系统的标准,为了控制室内空气污染,切实提高我国的室内空气质量,在借鉴国外相关指标、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内现有的标准制定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特点
(1)国际性。
标准中引入了室内空气质量这个概念,是在借鉴国外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建立的。
(2)综合性。
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指标更宽了,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不仅有化学性污染,还有物理性、生物性和放射性污染。
化学性污染物质中不仅有人们熟悉的甲醛、苯、氨、氡、TVOCs等污染物质,还有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13项化学性污染物质。
(3)针对性。
标准在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即考虑到发达地区和城市建筑中的新风量、温度、湿度以及甲醛、苯等污染物质的同时,也制定出了一些不发达地区使用原煤取暖和烹饪造成的室内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二氧化氮的污染。
(4)前瞻性。
标准中加入了“室内空气应元素、无害、无异味”的要求,使标准的适用性更强。
(5)性。
标准的发布和实施,为了广大消费者解决自己的污染难题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6)完整性。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10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等标准共同构成了比较完整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评价体系,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改善室内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深圳市南山区洁康室内环境检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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