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类型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已经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4.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或者临时备案。
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报关企业的条件
1.报关企业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尚未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条件
1.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类型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已经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3.尚未办理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临时备案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4.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5.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二)备案目的为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
(三)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
(四)未办理临时备案,或者已经办理临时备案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之后的。
责令报关单位整改的情形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向报关单位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书》),责令报关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改正。
(一)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的;
(二)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的。
海关向报关单位开具《通知书》应加盖海关备案专用章。《通知书》不适用公告送达方式,自制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他方式送达。
直接送达的,由签收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无法直接送达或者无法送达的,经办关员应当在《通知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并至少有2名关员签字确认。
上海进出口报关,但公司在海关无备案该怎么办?
很多上海的外贸公司想做一些进出口的生意,但不了解实际在进出口货物的过程中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对外贸公司的要求是:具备进出口经营权。海关对外贸企业的首要要求就是要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才可进行进出口的货物流通。
申请进出口权首先要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续还需涉及到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子口岸、外汇管理局等大约七个部门的备案与许可。
申请进出口权需要申领五个证件。包括:商务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编号、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编号、电子口岸法人卡和操作员卡等。
有的上海外贸公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无备案),也可通过买单报关的方式进行一次性的进出口报关清关的代理服务。这种情况外贸企业需要找到一家上海的进出口代理报关行为你操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