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出版业务,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二、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办理条件
1. 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2. 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3. 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 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5.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6. 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7. 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8.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办理材料
1、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2、公司的执照副本
3、公司调档章程
4、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是负责人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5、*少九名编辑证(中级5个,初级4个)和身份证复印件、九名上一年度培训证明
6、租房合同以及房本
7、域名证书复印件。
8、CP证书
注:广电总局会实地考察,办公面积需要200平米以上,人员1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