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压力容器设备企业,化工塔器生产企业,化工换热器制造企业本表中的相邻厂矿企业是指除石油和天然气化工、煤化工企业、天然气液化工厂以外的企业。
2 至相邻厂矿企业的间距是指至相邻厂矿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
3 表中储罐的防火间距起算点:化工压力容器设备企业,化工塔器生产企业,化工换热器制造企业单容罐从防火堤外壁算起,双容罐、全容罐、膜式罐从外罐外壁算起。
4 当相邻设施对天然气液化工厂的防火间距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 天然气液化工厂内的丙类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甲、乙类工艺装置防火间距的75%。
6 地区地面输油管道、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化工压力容器设备企业,化工塔器生产企业,化工换热器制造企业可按地区埋地输油管道、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地下罐按照表中单容罐的规定减少50%执行。
8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外轴线)与厂外输油(气)管线的防火间距,化工压力容器设备企业,化工塔器生产企业,化工换热器制造企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
4.0.8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天然气液化工厂外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火炬排放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的安全布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 50984的有关规定。
4.0.9 天然气液化工厂与石油和天然气化工、煤化工企业相邻建设时,化工压力容器设备企业,化工塔器生产企业,化工换热器制造企业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9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