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价值及申请条件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用于规范劳务派遣服务和人力资源输出中对派遣人员的各项管理。
分为:国内劳务派遣和国际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关系和用人主体相分离的多元化、灵活性、弹性化的新型用人模式,其实质就是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租赁劳动力,用人与管人相分离。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3)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等
4)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一个整个的劳务派遣公司是一定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这样的公司才能够被信任,员工才会信任你,才会有企业愿意接收你的员工、和你产生合作,现如今,资质就是企业的同行者,没有资质的企业将不会受到信任。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七条:
1.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