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注册公司合伙申请注销条件
1.合伙企业的解散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议庭同意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30天未达到法定人数;无能;依法被吊销、责令关闭或吊销营业执照;法律和行政规定的其他原因法规。
2.合伙企业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为所有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在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期间,清算人应履行以下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表;(二)处理合伙企业与清算有关的未了事务。(三)清偿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的处理;代表合伙企业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15日内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注销。合伙企业解散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债务。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仍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工商登记注销事项
1.申请
营业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上海注册公司代理办理。
2.文件和材料的准备
(1)所有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代理共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完税证明。
(5)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处理时间
合伙企业依法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