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海南QDLP设立条件详细解析
海南QDLP的对外投资范围
根据《暂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试点基金可以基金财产开展如下投资业务:
1.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券;
2.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3.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
4.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
5.境外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
6.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领域。
(一)QDLP试点企业的设立程序
递交申请及资格审批。申请人向省金融监管部门提交试点企业的申请材料,首批试点企业由省金融监管部门建议报海南省政府同意,非首批试点企业由省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外汇管理、省市场监管、证券监管、发改和商务等部门共同审核同意。 QDLP基金管理人工商登记及中基协登记。QDLP基金管理人取得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后,应凭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到省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发起设立QDLP基金。QDLP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省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投资额度内发起设立一支或多支QDLP基金。 QDLP基金工商登记及中基协备案。公司型或合伙型(不包括契约型)QDLP基金应凭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到省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外汇登记。申请人取得试点资格以及对外投资额度后,应持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 购汇出境。境内托管人在办理资金汇出前审核试点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投资行为不需履行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的,按照试点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在试点基金额度限额内,履行托管协议约定进行跨境资金汇划;如投资行为需履行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的,还应审核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等相关书面材料,按单笔项目投资规模进行跨境资金汇划。
资金变动及投资情况报告。QDLP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自然年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省金融监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试点基金的资金变动、结售汇情况和境外投资情况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QDLP基金管理人应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事项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省金融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文件,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变更,解散或清算,省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产品信息报送。QDLP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部门及省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投资产品信息。
季度、年度报告。QDLP基金管理人应按期向省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季度、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情况、投资情况、退出情况、基金净值以及购汇、结汇、账户资金变动等;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试点基金的资金变动、结售汇情况、境外投资情况报告、重大事项变更、审计报告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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