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层面,请关注《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管 理办法》(京发改规〔2018〕7 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优化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发改规 〔2020〕2 号)。 2.哪些类型的投资活动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 发展改革委令第 11 号,以下称 11 号令)所称境外投资? 答:根据 11 号令第二条,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 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 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 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2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11 号令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11 号令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 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 术等重要事项。 3.11 号令第二条“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其 中“资产、权益”的范围是什么? 答:11 号令中的“资产、权益”包括货币、证券、实物、技术、 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权益。 4.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申请核准?哪些类型的境外投 资项目需要申请备案? 答:根据 11 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 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 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