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 (七)企业发行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信用记录良好, 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 外债风险防控机制。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八)企业发行外债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包括:发行外债的 申请报告与发行方案,包括外债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募集 资金用途及资金回流情况等。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及信息的真实 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九)对于实施外债规模切块管理改革试点的省市,企业和 金融机构向试点省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中央管理企 业和金融机构,以及试点省市以外的地方企业和金融机构直接向 国家发改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 (十)国家发改委在收到备案登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决定是 否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在外债总规模限额内 出具《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附件 2)。外债发行人凭 备案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债资金流出流入等有关手续。当外债 总规模超出限额时,国家发改委将向社会公告,同时不再受理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X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 4 - 案登记申请。 (十一)企业发行外债实际情况与备案登记情况差异较大 时,应在信息报送时予以说明。对于恶意虚报外债备案登记规模 的企业,国家发改委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风险 (十二)为做好相关服务,国家发改委将尽快开发网上备案 登记系统,方便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 强对全口径外债的宏观监测和管理,及时汇总分析企业发行外债 备案登记和信息报送情况,关注跨境资本流动中出现的苗头性、 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负债率、债务率、 偿债率等主要外债指标控制在安全线以内,切实有效防范外债风 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