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该管理办法是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而成。 该管理办法规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法律依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 售汇等信息。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债务人为财政部门,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 账户变动等信息。
第八条 债务人为境内银行,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
第九条 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 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的,非银行债务人在发生外债提款额、还本付息额和未偿余额变动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