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债签约登记材料清单及注意事项
一、外债签约登记所需资料(法规依据:汇发〔2013〕19号,银发〔2017〕9号,银发〔2020〕64号等)
企业办理向境外公司、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应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1.申请书(无规定格式,企业自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基本情况,本次登记外债金额、利率、期限、用途、选择投注差/宏观审慎模式举借外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等要点。
※从银行之外的机构或个人借入人民币外债的,应了解债权人的人民币资金来源并在申请中说明。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指货币资金、其它应收款、净资产、总资产等的期末余额,如金额较大的请说明资金充足为何还要借入外债。
2.外债合同正本,须明确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还款时间及适用法律等重要条款。需明确双方中英文名的,借款合同中应注明,之后该笔外债进账所示名称应与之相匹配。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批准逐笔借用外债的,还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对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发行通函、认购协议正本及协议主要条款复印件、全球债券证书等材料,材料为外文的应另附主要内容中文译本。
3.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等材料。
4.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还应提供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5.《境内机构外债信息表》、《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外汇局提供,下附)。
6.若向境外个人借款则需提供境外个人护照复印件,台湾同胞则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7.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需提供本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审计报告,如为投资性公司,企业需提供资金用途实需的证明材料。
◆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外债登记材料齐备无误后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核准
● 注意事项:
1.首次举借外债时,借款人须选择采取“投注差”管理模式或“宏观审慎”管理模式。
2.除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3.宏观审慎模式下企业外债额度上限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中的净资产的2.5倍(非银行)。
4.2007年6月1日之后新设外商房地产企业,不得举借外债。
5.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外债规模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外债规模不得超过实收成本的6倍。
6.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最高可借额度,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
● 友情提示:
1.非资金划转类外债需在入账后五个工作日内, 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提款备案。
2.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无论期限长短,均应在境外债券交割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3.借款企业应于债务到期日前至少15个工作日,持展期申请、展期合同正本、《外债签约情况表》正本、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复印件等,到外汇局办理外债展期登记手续。展期合同中须注明对应的外债编号。企业展期申请中须说明当前资金状况。对于现金流充足而不偿还外债申请要展期的,应有合理原因。 变更利率、金额、债权人等信息的,参照展期手续办理。
4.资金划转类外债开户、提款、结汇及偿还无需外汇局核准。
5.借款企业在借款合同/展期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办理签约登记/变更登记的,需说明合理原因。如系新的签约登记申请,借款企业还须承诺在申请日前未发生外债首次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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