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办理37号文件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境内企业办理37号文件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境内企业办理37号文件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有关规定,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现有规定,初始办理37号文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四)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五)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六)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一般在实务中,还需要提交以下两项重要文件:
(1)投资意向书(Term Sheet,简称TS)。
实务操作中,目前多数银行仍会要求提供投资意向书,以判断项目的真实性。
(2)放弃函。
如果境内权益所属企业既包括拟以该企业权益办理37号文的境内个人股东,又存在其他不办理或无法办理37号文登记的股东,部分银行会要求不参与37号文登记的股东(无论个人还是机构、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就其放弃参与37号文登记出具一份放弃函(或由境内企业的股东形成含有该内容的一份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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