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批文批号申请加急

【化妆品】批文批号申请加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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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杰东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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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海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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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尊敬的河南杰东药业有限公司客服部:

您好!我们是一家专业办理中药批号、贴牌代加工的代加工厂。为了更好地满足您的需求,我们特别为您准备了一篇关于化妆品批文批号加急申请的文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在如今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拥有合法的批文批号已经成为一个企业立足市场的重要标志之一。无论您是想要生产食品、消费品、健康品还是化妆品,都需要获取相应的生产批号和批文批号。作为一家专业办理中药批号的代加工厂,我们将为您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保障。

我们的业务内容主要包括:

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一下批号申请的流程和所需申报材料:

1. 申请流程:

  1. 与我们的客服部联系,详细说明您的需求和要求。
  2. 提供相关材料,如产品资料、合同协议等。
  3. 我们将根据您的需求为您办理相应的生产批号和批文批号。
  4. 一切准备就绪后,我们将邮寄相关文件给您,以便您的产品顺利上市。

2. 申报材料:

除了为您办理批号和提供贴牌加工服务外,我们还可以根据您的需求进行来料加工。我们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团队,可以根据您提供的原料进行加工,并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希望通过以上的介绍,您对我们的服务有了更清晰的了解。无论您是需要食品、消费品、健康品还是化妆品的批文批号申请,都可以放心将任务交给我们。我们将以专业的态度和严谨的工作风格竭诚为您服务。请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部,电话号码:17701200662。

再次感谢您对杰东药业的关注和支持!期待与您的合作。

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自2008年 9 月 24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用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体表面,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标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产品。但法律、法规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消毒产品、体育器械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生产、销售和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

健用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保健用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健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申请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企业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厂房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采用光洁建筑材料,采光或者照明良好,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以及其他有害昆虫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健用品原料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四)生产车间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符合卫生要求;五)具有卫生管理制度和取得健康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 申请表; (二)产品研制报告、命名依据、组方依据及相关资料;(三)产品生产工艺;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产品样品及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近期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六)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样稿。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由医学、中药学、毒理、营养、检验、医疗器械、生产工艺、管理、标准使用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保健用品评审委员会,对保健用品的组方构造、生产工艺、保健功效和安全性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保健用品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决定。对评审报告认定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评审报告认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不得变更经批准的保健用品功能名称、原料、生产工艺、使用方法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或者保健功效的内容。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

 

第十条 保健用品的使用说明书和标签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址、厂名和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小包装或者使用说明书应当注明生产日期、有效使用期限、主要成份、保健作用、适用对象;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还应当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保健用品标签、小包装或者使用说明书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第十一条 保健用品销售者不得销售不合格、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的保健用品。

 

第十二条 未取得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生产保健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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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1-22 02:10
所属行业
医药行业认证
编号
4017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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