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 备案核心问题
自2018年3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对外投资备案(ODI备案)是国内企业的境外投资合法途径之一,核准、备案是境外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投资者最为关切的问题。
本系列文章旨在深入探讨ODI备案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法令法规、新项目申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和应对策略,帮助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避免风险,实现合规经营。 政策法规依据: 11号令的适用范围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称为11号令)。
Q1 哪些类型的投资活动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称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 根据11号令第二条,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11号令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11号令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Q2 11号令第二条“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其中“资产、权益”的范围是什么? 11号令中的“资产、权益”包括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权益。 图片来自于网络 Q3 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申请核准?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申请备案? 根据11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11号令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新闻传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Q4 11号令中“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以什么形式开展的境外投资? 11号令中“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是指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境外投资。 例如,境内企业A直接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B;境内企业A将资产、权益注入境外子公司a或为a提供融资担保,由a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B。 Q5 11号令将“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监管和服务范围。其中,“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应穿透至哪一层级? 11号令所称“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逐层追溯,穿透至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境内投资主体的所有境外企业。 图片来自于网络 Q6 投资主体在港澳台地区投资是否属于境外投资? 根据11号令第六十二条,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Q7 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开展其他境外投资项目,是否适用11号令? 根据11号令第六十三条,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11号令,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Q8 11号令中所称“境内自然人”,是否指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11号令所称“境内自然人”指的是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境内自然人。 Q9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按照11号令履行有关手续?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而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需要按照11号令履行有关手续。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核准。 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投资主体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无需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无需办理有关手续。 Q10 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可以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境外投资备案申请? 根据11号令第六十一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参照11号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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