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外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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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境外融资健康有序开展,提高中长期外债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中长期外债(以下称“外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本办法所称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gaoji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服务实体、防范风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外债实行审核登记管理。

第四条 企业借用外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等手续,报告和披露有关信息,优化外债使用,做好风险管理,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系统申请外债审核登记、报告有关信息等;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企业可以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网上申报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章 外债规模和用途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合理调控企业外债总量与结构。

第七条 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八条 企业可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其用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

(三)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四)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五)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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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1-22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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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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