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外国公司作为原告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讼,立案递交的文件中有一些必须经外国公司所在国公证,且经过中华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才能在国内使用。
以下是常见的公证认证文件:
01外国公司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认证
(外国企业或组织参加诉讼,须向国内法院递交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02外国公司授权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于欧洲国家比如比利时和法国,他们没有“法定代表人”这一概念,只有授权代表人,所以对于他们来说即为“公司授权代表人身份证明”,这份证明应由外国公司的所有董事签名并确认该授权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签署与中国的民商事诉讼相关的所有文件,护照为证明其身份的证明一般也需办理)
03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
(对于外国公司委托中国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且由于该授权委托书系境外形成,则需要办理文件所在国公证认证手续)
04境外形成的证据公证认证
(公文证据和涉及身份关系的域外证据“应当”经所在国进行公证证明,对于其他域外形成的证据,公证和认证手续并不是该等证据的法定要求。根据司法实践,若涉案当事人均予以认可该等未办理公证认证的域外证据,则应当认定该等域外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如提供的证据涉及港澳台地区形成,应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05起诉书/保全申请书的公证认证
(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相关对起诉书和保全申请书进行公证认证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会设置自己的立案条件和要求,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常常会要求对起诉书和保全申请书进行公证认证,因此建议在立案之前先询问相关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