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ODI备案所需资料
注意,以下列举所需要准备的资料不代表一定只需要这些资料,实际办理时所需要提供的资料因应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办理ODI备案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境外投资备案表
企业营业执照
境内企业资信证明(证明内容为存款证明,证明书上余额需要大于投资额)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
公司相关的董事股东会决议或者出资决议
境内企业最新的审计报告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行性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估、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等)
并购类的对外投资需要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公司股权架构图
办理ODI备案流程参考
(一)发改委核准或备案
1.权限划分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至3亿美元(不含)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不含)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注册地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投资主体通过提供融资或内保外贷等方式进行境外投资的,也需在发改部门备案。
2.申报流程
(1)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的,投资主体通过国家发改委全国境外投资备案管理系统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备案申请相关文件。
(2)属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的,投资主体应同时在国家发改委全国境外投资备案管理系统提交项目备案申请。注意:不同地区办理需要的条件和材料都不太一样,具体需要详细参考当地的政策文件。
(3)属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的,投资主体应通过国家发改委全国境外投资备案管理系统提交项目备案申请,并将对应的纸质申请材料送交市发展改革委外资处。
3.申报要点
(1)每个ODI主体均要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
(2)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3)ODI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投资企业投资的,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上会层层追溯;
(4)保证投资资金来源的真实合规。
(二)商务部核准或备案
1.申报流程
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上填写备案申请,上传电子版文件同时将纸质文件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进行审核。
2.审批权限:
(1)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限制类项目,由商务部审批;
(2)鼓励类非敏感项目: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由商务部备案;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3亿美元以下的,由省商务厅备案;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由市商务局备案。
3.ODI信息报告制度
ODI主体凡按“凡备案(核准)必报”原则,及时报送关键环节信息,主要包括:
(1)确定并购意向后,填写《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2)在建项目进展报告;
(3)境外再投资完成后,《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
(4)定期月度、年度信息,《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5)重大不利事件、突发安全事件。
(三)外汇部门申报
国内企业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
ODI备案后的注意事项
ODI备案手续完成之后并不代表之后就没有“手尾”,之后还会有持续一系列的监管措施,例如是投资后的持续报告义务,境外再投资、境外投资事项变更的报告、备案程序,及境外投资项目退出涉及的监管程序等。
以持续报告义务为例:
企业在完成ODI备案手续并开展境外投资项目后,需要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向商务局、发改委以及外汇主管部门履行法定报告义务。
(1)商务部门
总体原则: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定期报告:境内投资主体应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的原则,向为其办理备案(核准)的相关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对外投资关键环节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规定应填报的月度、年度信息;对外投资并购前期事项;对外投资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对外投资存在主要问题以及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等)。
一事一报:境外投资主体出现重大不利事件或突发安全事件时,按“一事一报”原则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部门将情况通报商务部。
(2)发改委
事中报告: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事后报告: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3)外汇管理部门
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具体填报时间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地分局每年下发的相关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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