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椰青进口报关流程
1、检疫准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制定进境水果的具体检疫要求,并公布允许进境的水果种类及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名单。
2、注册登记:海关总署对境外进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并在总署网站上对外公布。进境水果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果园/包装厂。
3、指定监管场地:进境水果应自具备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资质的口岸入境。指定监管场地条件及管理规范应当符合总署相关文件要求。
4、检疫审批: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前,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水果类,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5、单证审核:在水果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所需单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原产地证书、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提单、发票等。
6、现场检验检疫:海关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对进境水果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1)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2)按要求核对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上的相关信息及官方检疫标志;
(3)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征、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现场检疫发现可疑疫情的,应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4)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7、结果判定与出证: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海关对进境水果分别作放行、除害、退运或销毁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放行;
(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须实施除害处理,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
(三)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货证不符的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1.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
2.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3.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
4.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
5.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6.需对外索赔的,签发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二、椰青进口报关注意事项:
1、进境水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将视情况暂停该种水果进口或暂停从相关水果产区、果园、包装厂进口:
(1)进境水果果园、加工厂地区或周边地区暴发严重植物疫情的;
(2)经检验检疫发现中方关注的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3)经检验检疫发现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
(4)不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双边协定或相关guojibiaozhun的;
(5)经检验检疫发现中方关注的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2、 水果应来自指定的产地、果园和包装厂(需要在国家准入和品类准入名单之内)。
3、水果包装箱上应标注或有标识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4、水果品类应与许可证许可的内容相符,数量不得超过许可的数量,不得夹带未经审批的水果种类。
5、水果中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
6、办理输出国/地区植物检疫证书。
7、注意:用集装箱装运的,应在证书上体现集装箱号;证书上的收货人和已办理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上的收货人和签订贸易合同者应三者一致;如果双边协议有要求在证书上体现特殊声明的,应声明。如果双边协议有要求在证书上体现特殊声明的,应声明。
三、椰青进口报关清关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菲律宾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菲律宾新鲜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