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车辆须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火星熄灭装置、电源总开关、导静电拖地带、灭火器材;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装置。
(3)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罐(槽)等车辆,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
(4)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专用车辆的罐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还应配备行驶记录仪。
(6)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规定的一级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