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 MDR (EU)2017/745,2020年5月份强制性推行MDR新法规。MDR是政策法规,MDD是命令。毕竟是更新,从命令升级成政策法规,因此欧盟国家都对验证过程与结果开展更严格控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加强了生产商的职责:
a.生产商必须具备少一名具备医疗机械领域知识的合规负责人(MDD命令中无明确规定);
b. 生产商建立并不断更新技术资料,以确保我国主管当局标准时,能够提供。
c.生产商要时刻解决公告机构的飞行检查,以保证技术资料的更新和体系保持;(二类商品)
d. 商贸申请办理CE会比较困难
2)政策法规条文提升,验证审查更严格
a. 归类标准提升:由MDD的18条增至 22条;
b. 基本原则检查报告内容提升:由MDD的13条增至 MDR的23条;
c.CE技术资料的构造出现了改变,分成:商品技术资料和上市以来文档(MDD要求的是商品技术资料);
d.临床评价汇报。MDR要求企业给予第四版临床医学分析报告,相较于第三版,第四版规定更为严格;
3)应用领域扩张
a.MDD只是适用于具备诊疗用途商品,MDR将一些非诊疗用途器材列入应用领域,如菜式隐形眼睛,美容护肤产品等;
b.MDD中,多次重复使用器材区划在一类医疗器械,不用公告机构的干预,而MDR规定公告机构对可重复性外科手术器械开展合规性评定;
4)MDR要求比较高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a. 引进了器材唯一标识UDI,提升新产品的可追溯性;
b. 公司相关信息都能被收集到欧洲地区医疗机械数据库系统(EUDAMED);
c. 创建上市以来监管(PMS)系统软件;
d.公告机构将进行飞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