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02企业如何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0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应符合哪些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相关标准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
04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急咨询服务电话设置应满足哪些要求?
企业自行设置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且为固定电话号码,号码应印在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上,该电话不得挪作他用;
2、有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回答用户应急咨询,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3、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应当每天24小时开通,并有专职人员职守。
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不能提供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05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
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变更换证不改变有效期。
06企业获得的登记证书材料包括哪些内容?
登记证书材料包括登记证书正、副本各1份、化学品登记台账1份。
07企业应该什么时候办理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指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具体开始办理时间由登记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建议企业在试生产阶段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口登记。
08除生产、进口企业外还有哪些类型的企业需要进行信息填报?
按照《202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升级改造和推广应用专项工作方案》要求以下类型企业需要在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中进行信息填报:
(1)依法需取得应急管理部门许可、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2)依法需取得应急管理部门许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
(3)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精细化工企业;
(4)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升级改造和推广应用专项工作方案》中要求范围内的化工、医药企业。
09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是否都进行信息填报?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化工、医药企业都应当通过综合服务系统填报或完善信息,为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提供基础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