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资质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保密资质需要满足的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 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有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等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3. 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和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20%。
4.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5. 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 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7. 一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保密资质需要提供的材料:
1.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2.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3. 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4. 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申请单位需要提交固定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对于企事业单位租赁的科研生产场所,一般要求合同的租赁期在3年(含)以上。
5. 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6. 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承诺书;
7. 公司有关人员无涉外关系承诺书;
8.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不同级别的保密资质受理部门
1.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确定;
2.二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确定。部分地区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审核工作下放到了市保密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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