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备案部门及法规中国境内企业进行对外投资,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
分别为商务部及相关地方商务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相关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委”)、相关地方外汇管理分局(“外管局”)。
涉及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的,除进行上述一般性的核准、备案及登记外,还需通过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项目备案审批。
各部门对于ODI的核准、备案或登记的具体要求及法规主要有:2. 备案流程如前所述,境外投资备案主要涉及三个主管部门,需要取得相应的核准、备案和登记,分别是:在发改委进行核准或备案。
在商务部或地方商务厅进行核准或备案。
在国家外管局地方分局进行外汇登记(所在地银行直接办理,地方外管局间接监管)。
3. 发改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及应实行备案管理的ODI应通过“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申报。
备案系统会根据填报的企业类型、注册地和项目中方投资额等信息,自动分送国家发改委或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
3.1核准(a)主体依据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核准管理向国家商务部提出申请。
其余情况均属于境外投资备案。
(b)核准程序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依据11号令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投资主体情况;(二) 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三) 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四) 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核准机关受理依据11号令第二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或者要求补正。
核准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据11号令第二十二条,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有关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如果项目情况复杂,核准机关可做出相应的评估、也可建议投资主体对材料做澄清和补充。
3.2备案(a)主体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b)备案程序提交项目申请表格根据11号令第二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
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及附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备案机关受理依据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备案表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或者要求补正。
备案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依据11号令第三十一条,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
3.3报告依据11号令第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发生特定情形投资主体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具体情形包括: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重大不利情况: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项目完成: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3.4其余注意要点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的情形依据11号令第十六条,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已核准备案的项目的变更申请依据11号令第三十四条,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如果发生以下情形,则需要向核准机关进行变更申请: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核准的书面决定。
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备案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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