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交易中常常出现基于各方面因素的考虑,股东将手中的股权以“0元”、“1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这样,出让方的股权转让所得表面呈现为一个极低的数字。
那么,出让方会当然地因此免于缴纳所得税吗?
本文将对该问题做一个简单解答,如果您或者您的企业有相关疑问,建议私信、评论区留言或者联系我们进行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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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及交税的主体及相关规则
首先,要明确的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方和受让方都存在缴税的可能性,具体是哪方承担或者是否双方都承担取决于双方的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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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方为企业
若出让股东为企业,那么首先要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若转让的股权属于上市公司的,那么还需要纳增值税(税率6%),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则不涉及增值税的问题;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若出让企业为小规模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则印花税减征,税率为万分之二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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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方为自然人
若出让股东为自然人,需要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和印花税(税率是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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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金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公司:25%;个人:20%)
股权原值确认依据为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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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转让股权就可以不交税吗?
基于上述公试,股权转让过程中免于交税的两个思路为:
1.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也就是原价转让;
2. 股权转让收入极低,无需考虑原值大小。
本文主要介绍第二个思路,我们以自然人股东为例。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67号文”):
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0元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的情况,税务机关核定的方法一般为净资产核定法或类比法。对于正常经营的公司,不论适用哪一种方法,核定出的股权转让收入必然不会是0元。
但是,除非符合“67号文件”第十三条的情况,就可以视为存在正当理由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股权,就不需要税务机关再次核定。
该条所称正当理由,可以总结为三种情况:政策直接影响;三代以内直系亲属转让;股权激励。
在股权转让的实践中,对于“其他合理情形”的认定,税务机关一般会认可未完全实缴出资的股权的转让以及股权代持的还原这两种情形。
所以自然人想要0元转让股权,就需要符合上述条件。
除此之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号),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0元转让股权并不意味着不交税,投资者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或者属于政策支持的主体类型,才能较无风险的免于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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