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
1、制度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深圳场外期权公司申请条件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授权制度;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如涉及委托募集);信息披露制度;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应存在缺陷及实施中应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细化深圳场外期权公司申请条件基金投资限制要求
《2号指引》第十三条在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以及对应投资方式的要求进行了细化:
1、对于股权投资基金,新增了对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基金增持部分”的投资范围,允许私募股权基金增持已持有的北交所股票;新增了不动产持有型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范围。
2、针对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进一步明确投资方式——“战略配售、网下认购和非公开交易等方式”,不得参与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发售和竞价交易。
3、对于股权投资基金,一方面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早期企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并对“早期企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明确定义;另一方面,延续了之前监管口径,创业投资基金禁止投资的资产包括“间接投资”方式,对于创业投资基金通过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的情形,其投资范围以从严解读适用,按上述受限投资范围进行投资为宜。
明确合格投资者的每层穿透核查要求
2022年6月版的《备案关注要点》已有“深圳场外期权公司申请条件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规定,《2号指引》对该表述进行了明确,要求“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每一层的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根据新规,以未备案基金的合伙企业形式投资私募基金的合伙企业,其自身也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即净资产至少1000万、投资至少1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