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司需要扩大投资的税收优惠:
企业位于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地区或领域的投资项目,若其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能和更新生产技术,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选择按照目前该项目剩余的优惠时间(如果有)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或就扩大投资带来的增收部分享受免税、减税。
①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领域的扩大投资项目在投入生产后所增加的固定资产原值至少为 200 亿越南盾,或位于社会经济条件困难、特别困难地区的扩大投资项目在投入生产后所增加的固定资产原值至少为100 亿越南盾;
②相较于初始投资时的固定资产原值,扩大投资后的固定资产原值至少提高 20%;
③扩大投资后的产能至少比初始投资时的产能高出20%。扩大投资带来的增收部分享受免税、减税时间等同于同地区同领域的新投资项目享受优惠的时间。
自 2021 年 6 月 4 日起,在 2015 年之前拥有配套产业(“SI”)产品生产的投资项目(新投资或扩大投资)并获得配套产业优惠认证(“SI 认证”)的企业,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时,可以对SI产品生产项目所产生的收入追溯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追溯至 SI 认证颁发之日起,在税收优惠的剩余期限内享受:
①企业在 2015 年 1 月 1 日前已拥有SI 产品生产的投资项目,但企业本身尚未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②企业在 2015 年 1 月 1 日前已拥有SI 产品生产的投资项目,但企业本身在其他条件下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已到期(除了SI优惠外);
③企业在 2015 年 1 月 1 日前已拥有SI 产品生产的投资项目,但企业在其他条件下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除了SI 优惠外)。
上述税收优惠的剩余期限=符合 SI 税收优惠条件下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如有免税、减税、优惠税率)-符合其他税收优惠条件下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如有免税、减税、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