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机械的安全-第10部分:一般要求
EN 415-10适用范围
此标准给出了EN 415-1中定义的或者EN 415的某一个具体类别包装机械的一般要求。主要处理包装机械在设计、构造、安装、调试、操作、调整、维护和清理中,按照预期使用或可遇见的误使用条件下的安全要求和验证。此标准不适用生产日期在此标准前的机械。此标准没有考虑以下风险:在公众区域使用的风险;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风险;机械处理的产品带来的特殊健康安全或卫生危险,但常规的产品的都包含;包装机械报废时可能产生的危险
包装机械一般安全要求
包装机械应当符合本标准中的安全要求或保护措施,设计应满足EN ISO 12100:2010;在保护措施的选择上应先考虑从内在设计,然后才是必要的保护措施,后残余风险的警示
包装机械工艺或特殊部件的要求
1 切割装置
必须要有固定护罩或者连锁移动式护罩保护,配有辅助装置来安装和移除,设计上较低伤害的风
2 密封装置
必须要有固定护罩或者连锁移动式护罩保护,储存能量不会导致密封装置的动作,热风险根据5.7进行降低,控制系统的设计尽可能降低包装材料的起火风险
3 卷筒开卷机构
通过满足以下条件来防止或者降低危险:卷筒的移动在所有操作模式下不会发生不可控运动;觉如危险通过安全护罩避免;如果卷筒标有存在切割危险,卷筒路径应封闭或者配固定或联锁移动护罩;
4 输送带
4.1 一般要求
以下要求是针对输送带作为包装机械一个部分,EN 619或619的一个补充:避免手指卷入应通过固定式护罩与运动部件之间大间隙4mm的空隙来保证。传送带下方间隙超过600但是小于2100mm,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可预见的卷入危险尤其是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