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销一般由香港税局和香港注册处两大部门受理:
1、香港税局受理递交香港公司的不反对撤销注销通知书,税局主任会审核该公司是否有尚未缴清的税款、法庭费用、罚款,是否有利得税表未报,是否有未清缴的商业登记费等等。如果审核无未尽事项,则税局会下发“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至此税局的注销流程就算走完了。
2、香港注册处受理收到税局下发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之后,制作NDR1文件,与税局通知书一并递交香港注册处主任受理。注册处主任受理后,会在审核无误后下发注销受理通知书,之后还会登报公示,如公示期结束仍无人反对,则会下发注销回执。至此,香港公司在港府官网上的状态会由“仍注册”变为“已告解散”,并备注为“已告解散(注册撤销)”,证明该公司是正常注销结束营业的。
根据法律注销了香港公司后,该公司将来不再会有人再运作,不会再有任何资产、银行存款,当宪报刊登后,该香港公司的香港本地银行账户会自动冻结,所有余款归为政府所有。
而当登宪报后等于通知所有香港,不需再理会任何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