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业公司法的特征:
●完全保密。
●无须公开受益者。
●无须提义年度报表/财务统计表。
●无须举行股东或董事年会。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之外进行的商业活动和交易完全免税。
●注册手续简便,管理方式简单。
●合理的注册收费和管理收费。
●绝怼保守商业机密。
●无醉低或醉高资本要求。
●国际商业公司可以派发任何货币形式之股票。
●国际商业公司可以在任何国家以任何形式的货币进行任何合法商业活动和交易。
●自由决定认购记名或不记名股票。
●股票可按揭。
●国际商业公司准许唯一董事。
●股东、董事和职务人员可以是任何国籍和任何国家的居民。
●董事或职务人员可以不是股东。
●董事和/或职务人员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
●无须对首任或变更后的董事或职务人员登记。
●股东和董事可在任何国家召开会议,并可派代理人出席。
●公司帐簿可保存在公司注册地址或世界任何地方。
●“有限”一词可用于国际商业公司。
●使用标准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及注册证书),因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是英属地。
●使用“Apostille”(海牙国际协约认证)对文件进行认证。
●公司注册文件可以西班牙文或任何其它文字起草并带有英文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