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对不同类型的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有一些特殊的限制,说明如下:
1、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1)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物罪或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五年,或者剥夺因犯罪获得政治权利,执行期未满五年的;
(3)曾任某公司董事或厂长或经理,企业因经营不当破产被清算,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公司及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三年;
(5)个人较大数额的债务不予清偿。”该法第58条还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由于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公司的董事长,我们认为,虽然本规定只涉及任职董事及其他人的任职资格,但任职法定代表人资格条件显然也包括了本条例禁止的内容。
2、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法定代表人, 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贪污贿赂罪、侵害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限未满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